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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通信和网络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于:2018/09/04 11:17:5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通信和网络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运营商及校外单位在校内的通信和网络设施建设、使用、运营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园通信和网络设施是指在校园范围内(湘湖校区、新厂校区)建设的综合布线系统、通信和网络相关机房、地下通信管道、弱电桥架、基站、光缆、无线网络系统、固定电话系统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 校内通信和网络设施资源应得到充分利用、规范和保护。校内的通信和网络设施资源,涉及重大事项须经由校园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决策;日常管理统一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运营商或校外单位在校内建设通信网络设施,在合理、规范和后续管理明确情况下,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定后按照学校相关流程签订合同。

第四条 校内通讯和网络设施,涉及对外出租的任何收入,必须全额统一上交学校,由学校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校外单位不得开展与学校合同约定或者管理制度相冲突的业务,在校内实施的以下行为需按照本办法经学校书面同意或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否则属于违规:

1)租用场地空间用于各类通信设施建设;

2)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和铺设校内地下通信管道;

3)设立基站或者其他通信设施;

4)使用校内地下管道、桥架、设备间等设施;

 如有涉及上述违规行为的项目,学校有权拆除并予以处罚。

第二章 校园内通信及网络运营服务管理

第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校园内通信及网络运营服务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商须遵守学校校内管理规定,合法有序在校内开展通信及网络运营,合理有偿使用学校资源。学校鼓励运营商间开展有序竞争,与学校共同推进校内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运营商使用学校各类设施资源须与学校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收费标准。因运营商占用学校的各类设施资源存在变化,双方应就资源占用情况定期进行核对,根据核对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费用。

第八条  运营商在校内开展通信和信息服务,应实行实名制,在学校有管理和安全需要时,应及时提供数据查询服务。运营商应每年与校方合作,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校园内大规模改造和施工管理

第九条 不规范的校内大规模技术改造或施工,往往对校内自建通信设施、其他运营商通信设施造成损害,存在对路面、房屋、草皮、吊顶等造成严重损害等现象,甚至对师生人身安全形成隐患,为此制定专章予以规范。

第十条  校内各楼栋均已实施智能化综合布线系统,且楼栋桥架设计均有承载极限,不能破坏。故在楼内另外敷设各类线缆,需事先得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书面同意方能开展。

第十一条 校内已建有弱电管道,但容量有限,需规范使用。所有室外通信线路应在地下敷设,走地下通信管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通信线路时,须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后实施,用后即拆。所有室内通信线路的敷设必须按照《GB/T50312-20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实施。对违规架设的通信线路,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进行清理拆除。

第十二条  任何校外单位在进行校内通信线路施工(室内及室外)前,须事先报请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书面批准,签订相关协议,并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审核。施工期间,按照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所要求的各种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施工完成必须进行书面验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协同相关部门共同验收。施工中产生的各类破坏,均应赔偿。凡拒不执行该规定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负责施工的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凡涉及校内通信设施的大规模改造和施工,须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禁止先做后报。涉及开挖道路路面,用电、基站美观等事宜需先征得学校相关部门书面同意。

第四章 校内移动通信基站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商未经学校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建设通信基站。如需在校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须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建设通信基站的书面申请;

2)通信基站建设方案及建设基站需要解决的问题;

3)学校楼栋管理部门的基站建设同意书;

4)通信基站所使用发射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发射功率、信号占用频段。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反对在宿舍等人员密集区建大功率基站。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在通信基站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增设备或安装高强度无线发射设备。否则,学校有权要求建设者撤除已安装的基站并做出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 运营商在校园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时,应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与学校签订经济合同向学校进行资源置换或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在建设基站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方面的有关规定实施,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建筑安全的应向学校基建处报备。

   第十八条  运营商使用通信基站时,如对校内其他无线通信系统造成干扰,应采取技术措施做出调整或避让。

第十九条  运营商须做好基站用电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因基站运行引起的事故和造成的损失,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

第二十条  运营商须按学校要求提供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测试报告》,确保在校园内的通信基站符合国家、江西省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的规定,基站信号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周边辐射强度应低于安全辐射值,否则学校有权要求基站建设单位撤销已安装的基站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站,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将予以拆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如涉及通信和网络设施利用方面相关事宜在本办法中未作相应规定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交校园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17年9月


备注:本办法2017年9月通过校长办公会开始试运行。